关于印发《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华院学〔20178


 

各二级学院:

    现将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017年3月31日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有关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管理。

(二)认定工作组。各学院成立以支部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等成员担任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 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可结合学生社会实习实践活动,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组织师生志愿者走村入户,对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在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了解学生实际需求并根据相应的资助政策给予帮扶。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学校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引导学生积极受助。学校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

第三章 困难等级、比例及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其中特别困难比例为5%,困难比例为15%。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地方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2.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4.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残学生。

6.家庭子女较多,且均在求学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7.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

第十八条 困难等级划分: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由高到低排序,排序在前5%的为特别困难,排序在6%~20%的为困难。同时,分配资金和名额,不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确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起各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