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傻傻分不清楚,来这里看看

导语

“低保户”“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有什么不同?

相关政策怎么定义?

该怎么申请?

这些都是直接关乎我们老百姓利益的知识,

让我们来看看吧


农村五保户


2012年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办法》明确:

农村五保户对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村民、残疾村民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户供养


包括下列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当地政府或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按照农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申请步骤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城乡低保户



2018年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


城乡低保户对象


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之间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由省政府确定统一的最低标准,各地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当地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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