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华院学〔2014〕16号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申请对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成绩优秀的学生。申报者有关信息资料必须与各高校提交的福建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一致。
二、参评条件。
A、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者;
B、该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且无补考科目的同学;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评审指标范围内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C、该学年未参加升国旗考勤不超过2次;
D、该学年获得过奖学金
E、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优秀共产党员”等先进个人称号。
三、参考评分制。
1、学生干部经验(以最高职务定分)
A、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副书记 +2分;
B、辅导员助理、校学生会各部部长、二级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 +1.5分;
C、班长、团支书、二级学院部长 +1分;
D、班委、协会部长 +0.5分; 2、奖学金获奖情况(可累计,封顶2分)
A、校级奖学金一等奖一次 +0.3分;
B、校级奖学金二等奖一次 +0.2分;
C、校级奖学金三等奖一次 +0.1分; 3、作品获奖、论文、作品发表情况(可累计,封顶2分)
A、国家级 +2分;
B、省级、市级 +1.5分;
C、区级 +1分;
D、校级 + 0.5分;
E、院级 +0.25分。
4、英语B级、计算机一级各加一分,可累计
5、评奖评优情况(可累计,封顶2分)
A、国家级优秀 +2分;
B、省级、市级优秀 +1.5分;
C、区级优秀 +1分;
D、校级优秀 +0.5分;
E、院级优秀 +0.25分。
四、以上获奖情况均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获奖证明。
五、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保留最终解释权。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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