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华院学〔2017〕7号
各二级学院:
现将《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017年3月31日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发通知》(闽财教【201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对在校生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资助比例一般不低于在校专科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四条 (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奢侈浪费。
6.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困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经常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遵守校规行为者;
2.凡当年外宿租房者,在校生活水平高于一般学生生活水平者,取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股票或基金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4.集体观念淡薄,经常旷课、迟到、早退,学习不努力,经补考仍有挂科者,一律不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5.当学年在校考试中,有作弊、代考及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处分者,一律不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6.有网络贷款行为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原则上是在校生比例的20%,每年9月份学生处根据国家助学金指标,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学院。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建立华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评议小组评议认定推荐
由辅导员、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本班申请的同学进行评议,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报所在学院。
3.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初评
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各班级辅导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处下达的指标,在班级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初审后,确定申请学生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汇总表》(见附表3)报学生处。
4.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确认上报
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提出当年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九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校园一卡通中。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奢侈消费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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