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742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1.国家奖学金(8000元):2015级、2016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2015级、2016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库学生)。

 二、申请条件

  1.政治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在院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其他方面条件:

  A、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前10%,且上学年各门课程均无补考现象;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a、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b、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c、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d、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e、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f、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g、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B、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条件:

  (1)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上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30%,且上学年各门课程均无补考现象;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院困难生库学生;

   3)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3.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金额不可拆分。

  三、名额分配

1.国家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推荐上报,然后学生处组织评选,上报校领导,评出一个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安排表

 

序号

学院

在校大专生数

名额分配

15级

16级

15级

16级

1

运动科技学院

72

103

3

4

2

艺术设计学院

284

280

11

11

3

商学院

404

489

15

19

4

摄影学院

247

228

9

9

5

建工学院

164

146

6

6

6

健康养老产业学院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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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校级学生组织

/

/

2

四、申请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1.国家奖学金:

序号

时间安排

工作内容

负责人

1

9.18-9.28

各班级动员宣传、上交纸质申请表

辅导员

2

9.28-9.30

各二级学院组织评审会、推荐上报初评名单和汇总表、附件6

二级学院

3

10.10上午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资助领导小组

4

10.10-10.16

全校范围内公示

学生处

5

10.16左右

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

学生处

6

10.20

输入省资助信息系统,撰写评审报告,上报省教育厅

学生处

7

待定

教育部批复后发放奖金

学生处、财务处

8

待定

发放证书,事迹宣传